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