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