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公共品牌,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农业农村、林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育种创新,支持育种单位和个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加强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与推广,提升植物新品种创新和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