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鼓励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办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