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民生实事项目绩效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