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民生实事项目绩效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