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有关民生实事项目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