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具体情况发送给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