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送本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围绕初步确定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财政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审议。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审议意见和本级人大代表的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