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第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组织逐项筛选、论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初步确定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