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初步审议的意见应当整理印发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公布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