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有关的专题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