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一条有效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提出议案的代表过半数且不少于十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作为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由主席团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