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代表联名或者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提出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