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