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七条有效常务主席的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