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

各代表团审议以及专题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