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厕使用者禁止下列行为:在墙壁和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随地吐痰、乱涂乱画;向便器、便池内倾倒废弃物;在便池外便溺;损坏、盗窃设施设备及物资;将城市公厕设施、水电等资源移作他用;阻挠保洁人员作业,或者侮辱、殴打保洁人员;(八)其他不文明的使用行为。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