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车站、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其他公共厕所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鼓励沿街单位、商户将其内部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