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设施、设备、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