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厕管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文明服务,遵守城市公厕管理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城市公厕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