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公厕设施损坏、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未能及时修复需要临时停用城市公厕的,应当张贴维修公告。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城市公厕,城市公厕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新建、改建或者修缮。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