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公厕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厕标志,并确保标志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城市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单位、监督电话和开放时间等。

城市公厕管理单位应当规范设置指示牌,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公众使用。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