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六十七条有效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遇有自然灾害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并引导乘客撤离至安全区域。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撤出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