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遇有自然灾害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并引导乘客撤离至安全区域。

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线路运营,撤出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