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六十六条有效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进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地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