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地下轨道交通入口处设置安检设施,在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乘客疏散区及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