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第六十五条有效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地下轨道交通入口处设置安检设施,在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乘客疏散区及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