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在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二)不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