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