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