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