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