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