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