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结合本单位类型和特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类别,开展风险评估,评定风险等级,划分风险单元,制定风险点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点清单和管控措施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运行状况和风险点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