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一)安全投入计划;(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计划;(三)重大设备、设施变更计划;(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变更计划;(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计划;(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七)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