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三)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四)隐瞒或者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