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考核机制,每年至少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监督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励或者惩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