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保障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