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典型事故案例等加强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教育引导班组成员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