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