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组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协助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区域内相应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对组道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区域内乡道、村道,含新增国省道未改扩建部分涉及的原乡道和村道;

(二)国省道、县道改造遗留的老线路段。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