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区域内组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乡、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