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路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可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原技术等级进行恢复或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