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