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公路造成损坏、破坏等行为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或大型厂矿在运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其运输车辆不能超限行驶。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在项目建设基本完成时由承建单位同步予以修复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