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公路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