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上级补助资金;(三)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