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实施;
(二)统筹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制度;
(三)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
(四)指导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