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提升未成年人在网络上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未成年人不看、不听、不传播不良信息。
学校可以禁止未成年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