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在显著位置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