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等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

学校对发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