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等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学校对发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