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和措施,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定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体格检查。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