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课时和作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