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校长、园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学校、幼儿园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